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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制度形成的历史及探索
2014-02-20 16:19:00  来源:《时事报告》
 

  1.我国现有户籍制度形成的三个阶段

  在中国,户籍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可追溯到周朝。《史记》中记载,周宣王“料民于太原”,其中“料民”即是清查统计人口的意思。后来,虽然形式不断变化,但户籍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历代王朝的一项基本社会管理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加强人口管理,进行人口统计,作为分配土地、征收赋税徭役的重要依据,所谓“人户以籍为定”。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建立的。建国以后,伴随社会公共秩序的恢复重建,户籍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

  ①户籍制度的建立,最初是从城市开始的。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即开始对城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到了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才正式将户口登记和迁移管理扩展到农村。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第一次明确提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确定了我国城乡二元的户籍划分。该《条例》中还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城乡户口迁移和变动的程序,而且限制了城乡户口迁移和变动的可能。

  但是,该《条例》在限制人口向城市流动方面的功能,应当说是在“三年困难时期”以后才得以真正执行。“三年困难时期”造成粮食严重短缺,出现了大范围的饥荒,使得大量农村人口开始向城市流动;与此同时,城市的商品粮供应也出现了全面紧张。于是,国家开始全面控制和压缩城市人口,一度出现了“逆城市化”阶段。为了控制城市人口,1963年公安部开始以是否吃国家计划供给的商品粮依据,将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第一次使城乡二元的户籍划分有了真正的可操作性依据。

  ②1964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要强化人口迁移管理,控制城镇人口规模。这一政策对人口迁移的限制和管控在1977年达到顶峰。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强调:“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应适当控制。”从中可以看出,不仅城乡之间户口迁移存在严格限制,而且不同城市之间户口迁移也开始有了严格地控制。

  ③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户籍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做出了一些重大的调整和改革的尝试,表明现行户籍制度开始逐渐由“紧”向“松”转变。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开始允许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进集镇落户。1985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开始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制度,从而真正赋予了农民在城市就业的权利。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提出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这也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

  特别是2003年以后,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的户籍制度改革的试验,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二元划分,逐步推行“城乡户口一体化”。截至2006年年底,湖北、四川、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取消了城乡二元的户口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期间,虽然改革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毕竟已迈出了最艰难的一步,即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已经出现松动。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新华网

  2.城市户口的含金量在于所附加的利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一份课题报告称,目前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就业、教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其他还包括义务兵退役安置政策和标准等。所以,户籍改革的前提是要把户口附加的利益降低到零,使“福利”与“户口”脱钩,只有这样才能打破户籍改革的路径依赖问题,减少改革的阻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冰”。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中心对广东的调查,在教育、就业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5大类17项公共服务和福利方面,本地居民均可完全享受,而外来人口则有10项为“不可享受”,7项为“部分享受”或“少量享受”。

  ——中国青年报

  3.户籍改革的成本主要由几大部分构成:一是流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投入。这应当通过流出地向流入地的转移支付、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解决;二是就业。绝大多数外来人员其实在当地已经有工作,只是在求职方面,如报考公务员等,仍受到限制,但总体上压力不大。三是高考。户籍制度改革需要和高考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四是基础设施建设。其实这些外来人口早就在那里,和当地市民挤同一条地铁,走同一条马路了,这个成本相对就非常低了。五是医疗和社保。有的地方估算,一个外来人员落户的成本高达几十万,其中的大头就是社保。但是,社保是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这笔账算在财政支出上。对户籍改革的成本应当客观科学地进行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 李铁

  4. 2020年,公安部将基本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创新人口管理,需要抓紧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为消除城乡壁垒、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好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者不愿落户城镇人口的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建立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积分落户制度,为公平有序落户提供阶梯式政策通道;同时,为城市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公共政策等提供依据。三是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跨地区人口流动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努力做到人口流动到哪里,服务和管理就跟进到哪里。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集中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户籍上附着的利益较多,需要逐步剥离。户籍管理制度本身的改革并不复杂,核心的问题在于许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与户籍挂钩,而且形成的时间久,涉及的领域多,协调的难度大。二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的差别较大,需要合理引导。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市和东部城市资源优势明显;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还需要一个发育的过程。这就需要加强政策引导、产业引导和观念引导,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快发展中小城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接能力,以就业带动促进人口集聚,引导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逐步实现人口的合理均衡分布。三是各类群体的诉求不同,需要统筹兼顾。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各类群体高度期待且诉求多元,需要充分尊重并统筹兼顾好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分步有序推进,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

  户籍改革需要把握一些重要原则:一要尊重意愿。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的意愿,群众要不要进城、进哪个城、何时进城,都要让群众自主选择,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被落户”。要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二要分类实施。国家层面作出政策安排、明确总体要求,由各地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布,让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了解不同城市的落户条件,合理安排自己的未来,给大家稳定的预期和希望。三要有序推进。要立足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扎实,不刮风、不冒进、不搞运动。

  ——人民日报

  5.各地户籍制度改革模式可概括为三种类型:

  第一,严格控制型。这一类型的户籍制度改革模式主要出现在一些“一线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这些城市因其存在庞大的人口压力,考虑到城市的承载能力,所以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一般比较谨慎和稳妥,改革步伐也相对缓慢。目前,这些城市依然对外来人口和农村人口迁户实行严格控制,大多设有相当严格的落户条件和准入门槛。比如,北京在户籍管理上依然坚持严格的指标控制。由于庞大的人口压力,北京从2011年开始,户籍政策实际上不是放松了,而收紧了,进京户口指标开始明显减少。而这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能获得的指标可以说微乎其微,绝大多数都是人才引进、投资入户、家属迁入、学生进京等户口指标。只有获得全国劳模称号,或取得高级工、高级技师职称的农民工,才有望在北京落户。

  第二,有限放开型。这一户籍改革的推进模式多发生在部分“二线城市”。这些城市因其自身人口压力没有“一线”城市那么大,同时又需要大量引进人才和资本,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所以大多情况下都实行的是一种有限放开的户籍政策,即有条件的开放,如资金条件、人才条件等。

  第三,全面放开型。所谓的“全面放开型”户籍改革模式主要是在部分三线及以下中小城镇。这些城市多因自身城市规模相对较小,但又迫切需要吸纳大量人力和资本,参与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以开始实行一种所谓基本开放的户籍政策。

  ——中国发展改革论坛

  6.农民工市民化的探索

  近年来各地对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作出很多探索,取得了丰富经验。从农民工对象范围以及市民化内容等方面,这些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通过积分入户推进市民化

  目前广东省全省,江苏、浙江部分市县都采取了积分入户的办法,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上海市的居住证管理办法,也为农民工落户上海提供了通道,其实质也是一种积分制。

  广东省积分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三大类,共12项指标。既保留全省的统一指标,包括文化程度、参加社保、社会贡献等指标和分值,又根据广州实际情况,设定住房、投资纳税等方面的指标。

  2013年9月底,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2014年开始,试行非天津户籍常住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现行暂住证。这一积分入户制度“撬动”了长期以来,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进入特大城市落户的限制。

  第二类以一元户籍的方式推进市民化

  2010年11月,成都市首次公布了《关于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提出到2012年实现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彻底破除城乡居民身份差异,建立户籍、居住一元化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整体推进。农民作为一种职业,不再是身份的象征,成都500万农民从此可以“成建制”地成为成都市民。2.保护农民权益。这些农民工可以登记为“居民”,但他们不必放弃原先在农村所享受的各种权益。3.双向流动。成都市改革支持城镇居民到成都市的农村居住、生活与就业,实现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第三类解决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的实质是让农民工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务,这些公共服务是一束公共水平项目的集合,包括农民工子女教育、农民工住房、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多个方面。一些城市采取从具体公共服务入手的办法,特别是抓住其中的关键问题,逐步扩大公共服务在农民工中的覆盖面与标准,达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目标。

  浙江省有1800多万外来务工人员。浙江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在就近学校学额有空余的情况下,安排农民工子女入学。

  上海市的做法是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保障范围,市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实施农民工子女的设施改造。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每校给予50万元的办学设施改造补贴,并按成本补贴办学经费。

  重庆市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广州市是流动人口大市。广州市将“出租屋”的建设与管理作为解决农民工住房的主要措施。一是以政府力量为主导,建设农民工公寓;二是不断改善弄明工出租屋的卫生等条件;三是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出租屋的建设。目前,广州共有350余万套出租屋,缓解了农民工住房困难的问题。

  ——冯奎《中国城镇化转型研究》

    7.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与城镇化进程大事记

  2009年12月5日至7日召开的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10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时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

  2010年5月31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发布,全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共11个领域。通知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2010年6月6日,新华社播发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该规划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把城镇化发展战略放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位置上”。“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水平预计超过50%。但在新一轮城镇化进程中,我们也面临一系列挑战,诸如怎样摆脱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依赖,如何有效维护征地农民利益,城镇化人口以何种方式获得同等社会权益等“三大难”。

  2011年2月19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中央党校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2011年2月27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201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讲话,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把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纳入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为人口流动迁移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人口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受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

  2011年5月16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部署会上表示,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巩固地籍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初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土地产权制度。

  2011年5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会议指出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2011年6月8日,我国首个全国性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刊发。规划范围为全国陆地国土空间以及内水和领海(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规划》按开发方式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规定“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加强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建设,放宽户口迁移限制,鼓励外来人口迁入和定居,将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流动人口逐步实现本地化。”;“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将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现行户口性质相剥离。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鼓励城市化地区将流动人口纳入居住地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体系,切实保障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同等的权益。”《规划》推进实现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的时间是2020年。

  2012年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通知》提出要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放开地级市户籍,清理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

  2012年9月1日起,公安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等6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推行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和在读大学生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便民措施。

  201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3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等四项重点工作,全力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制度”、“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全民医保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推进人的城镇化,研究新型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2013年6月2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作了《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称,我国将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合理设定特大城市落户条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专家说,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各类城市具体的城镇化路径。

  2013年12月12日至13日,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分析城镇化发展形势,明确推进城镇化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李克强在讲话中论述了当前城镇化工作的着力点,提出了推进城镇化的具体部署,并作了总结讲话。

  ——新华网资料中心

责任编辑: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