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依法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
发表时间:2020-12-07    来源:人民日报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

  今年9月至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3个执法检查组分赴北京、黑龙江、上海、湖南、广东、四川等6省市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

  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与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与企业、行业协会面对面,检查组严格对照法律条文,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发现难点堵点,督促有关方面全面落实法律。

  提高市场主体法治意识

  与以往一样,此次执法检查除了常规检查外,还组织了随机抽查。

  10月10日,抽查小组来到位于广东佛山的中国陶瓷城。见有人来店里,销售人员热情上前介绍产品。

  “我们不是来买东西的,而是来执法检查的。你们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吗?”“知道呀!不能刷单,不能行贿……”抽查小组随机抽查了几家门店,销售人员基本上都能回答出来。“市场经济需要靠行业组织来维护,你们能否介绍一下行业组织?”检查组每到一处都会了解行业协会的情况。

  检查组了解到,目前,行业协会维护公平竞争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正在不断提高。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行业协会通过签署行业自律协议和自律章程等,倡导遵纪守法、诚信自律、公平竞争精神,协助政府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帮助企业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意识。

  针对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检查组在浙江杭州和江苏苏州进行了专项检查,实地考察互联网企业。检查中发现,随着线上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更加复杂、隐蔽,衍生出屏蔽广告、流量劫持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检查中还发现,尽管各地区各部门在普法宣传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对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

  检查组提出,市场主体应提高法治意识,守法懂法,依法经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立公平竞争理念。开展有针对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国际商会等组织作用,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强化公平竞争理念。

  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

  10月10日,广州逸仙电子商务公司。“这是正品,这是山寨品,这是假货。”公司首席执行官向检查组一一介绍展示台上陈列的产品。

  检查组成员拿起这些产品仔细对比,“肉眼上确实判断不出真假。”“尽管它们外观都一样,但品质完全不一样。”公司首席执行官呼吁要规范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机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公平竞争的规则,你们在发展中遇到什么问题?”“有企业反映,跨地区的投诉举报如何处理?政府是否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协调监管平台?”

  …………

  无论是深入企业,还是与企业座谈,检查组都会仔细询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管执法问题。

  市场经济鼓励竞争,竞争要有规则,这就要求政府制定规则来创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广东佛山市聚焦打击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专项行动,完善网络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协同机制,以打击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违法行为作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的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网店监管和检查力度。

  执法监管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是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之一。网络经济跨地域、跨行业,企业发展速度快,创新速度快,线上经济与线下经济融合发展,部门化、条块化、属地化的垂直监管模式,主要依靠集中人力现场检查的传统检查方式难以适应这种变化。

  检查组建议,进一步理顺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能力。各级政府要积极作为,既要“退一步”,把属于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还给市场,不要过多干预;也要“进一步”,依法建立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创新监管执法方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体系

  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高标准市场体系,需要法律制度有机协调和有效实施。检查中发现,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制约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不少地方反映,在具体法律条文理解等方面还存在分歧,法律规定的有些概念和重要原则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产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难以掌握,迫切需要制定配套法规制度等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反映,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相应司法解释未能及时跟上,导致法院在对待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上认识不统一。他以惩罚性赔偿为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商业秘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亟须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较为抽象,导致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各地监管执法标准不统一,建议进一步细化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兴盛优选公司董事长岳立华在检查组与企业座谈会上的建言得到检查组认同。

  “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叠加侵权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招投标与商业贿赂的共生等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向曙光向检查组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商标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还需要进一步衔接。

  检查组指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必须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协同、配套,构建完备有序的竞争法律制度,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坚实、有效的法治保障。应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制度,细化补充法律规定,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

网站编辑:单良晨
分享到:
形势政策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