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作出重要部署。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落实全会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水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崭新阶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消除各种市场壁垒。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些制度对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如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还有的地方,市场分割行为屡禁不止,阻碍经济畅通循环,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实施8年来累计审查政策措施161.8万件、清理存量文件447万件,修订废止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9.3万件,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充分总结前期制度发展实践经验,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决破除各种隐性壁垒,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制度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审查范围进一步拓展。《条例》系2021年《细则》的上位法规范立法,但更多则是一种升级。《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其所针对的是规章之下的政策措施,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此,按照立法法所确立的层级,公平竞争审查仅涉及中央部委和地方人大之下的机关。而《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审查范围,明确“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这就对全部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覆盖,以保证从立法源头上加强规范约束,实现“应纳尽纳”“应审尽审”,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二是审查标准进一步完善。对照之前《细则》中表述的“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条例》则明确“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并更进一步地说明,“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与《细则》相比,《条例》的这些表述实质性地界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目标,建立了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如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保障机会平等,在商品要素流动方面保障进出自由,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保障待遇公平,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保障经营自主,等等。《条例》体现出将行政行为放在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实质性经济公平的价值目标下加以审查,既是对实质正义标准的重申和主张,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一种更加深刻、确切的认识。
三是审查机制进一步健全。《条例》出台前,主要由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而《条例》现在规定,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如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确保严格把关、提高审查质量。
四是刚性约束进一步增强。刚性约束不足一直制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入有效实施。《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国务院定期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公开举报受理方式并及时作出处理,明确界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犯《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具备了法律救济和问责机制,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制定实施《条例》,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回应了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期盼,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培育和激发企业家精神,推动更多优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具有重要意义。
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体系,提高制度可操作性,提升审查能力、保障审查质量,强化追责问责。同时,开展广泛的宣传培训,增强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促进改革红利充分释放,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