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行稳致远的定海神针
◎刘俊海
导语: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里程碑,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定海神针,是“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与体系化。
截至2024年11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已达1.89亿户,其中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高度肯定民营经济的“五六七八九”贡献,包括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与90%以上的企业数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整体实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大幅提升,对我国生产商品、创新服务、增加财税、创造就业、创新科技、改善民生、稳定社会、维护和平具有重大意义。
定海神针
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行,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该法是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及时雨,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压舱石,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定海神针,是保护与促进民营经济的根本大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后,社会各界好评如潮,取得了预期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市场效果与国际效果。业界普遍认为,该法彰显了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向社会表明发展民营经济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方针政策。法律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提振广大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发展信心,激发其创业热情和拼搏精神,厚植家国情怀,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鼓励投资兴业、激发企业活力、加强产权保护、促进公平交易、鼓励自由竞争、维护交易安全、加速商事流转、弘扬企业家精神、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共同富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六项原则
《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有高屋建瓴的政治表述,也有无微不至的细节关怀;既有凝聚社会共识的宪法性规范,也有指引配套法律改革的殷殷嘱托。该法确立了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等六大核心原则。这些原则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同频共振,良性互动,贯穿于总则与分则在内的整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一定要学深悟透。
地位平等。地位平等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主旋律。首先是政治地位平等。民营经济也是人民经济。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经济基础。其次是法律地位平等。民企与国企不仅在民商法、行政法与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地位平等,而且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平等。其三是经济地位平等。“五六七八九”的经济贡献足以表明,民企与国企在经济地位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四是社会地位平等。《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
共同发展。中国企业没有贵贱高低之别,其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平等的。“国进民退”论与“民进国退”论都是不理性的。国企与民企之间不是你死我活、你有我无的零和游戏,而是百舸争流、你追我赶、相互促进的关系,以及平等互利、诚信自愿、多赢共享的伙伴关系。不得先入为主地预设“谁吃掉谁”的结论,不得歧视任何企业,也不得对任何企业揠苗助长。企业自身的发展要靠市场的千锤百炼与自由选择。
公平竞争。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公平竞争的前提是自由竞争、有序竞争,既要加强对假冒伪劣、傍名牌、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也要严肃查处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无论民企还是国企,只要滥用垄断优势、侵害中小企业竞争权益,立法者与执法者都应一视同仁。《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既要反对商业垄断,也要反对行政垄断。法律明确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非禁即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等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做到“同等对待”。
互利合作。民企与国企各有其美。为促进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建设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鼓励国企与民企基于意思自治、平等互利、多赢共享、各得其所的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平交易与互惠合作。该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强调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恪守“程序严谨、信息透明、对价公允”的法治理念,只有如此,才能做到民企敢投、国企敢干、外企敢来,同时明确禁止国企拖欠民企账款。
平等监管。该法体现了严管厚爱、宽柔相济的理念。政商关系攸关民营经济的发展。该法强调,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亲”强调服务型政府、勤勉型政府。“清”强调法治政府、廉洁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与诚信政府。公职人员的道德修养要清清白白,政府服务要清清楚楚,政商交往要清清爽爽。各级政府要恪守放水养鱼、藏富于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行政理念,要着眼于夯实税基、涵养税源,切忌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各级政府在执法与监管工作中要一碗水端平,严禁“看客下菜”的选择性执法,做到“谁生病,谁吃药”。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聚焦民企维权的痛点、难点、热点、疑点与争点问题,设计了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路线图与红绿灯。法律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强调“不得侵犯”。针对反映强烈的趋利性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以及违规异地执法、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等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参与监督。为保护民营企业免于遭受违法查封、扣押与冻结财产的损害,该法强调标本兼治,源头治理。为遏制一些地方“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行为,该法既明确了行为规范,也明确设置了违法责任。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要规范好公权力的使用,平等保护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利。
法律温度
“520”,是人们心中充满温馨的数字。立法机关确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绝非偶然。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徒法不足以自行。为预防良法陷入空转、束之高阁,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这是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民富国强的政治工程。
其一,要全面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抓紧通过立、改、废、释、纂五大立法举措,全面清理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抵触的各类法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与抽象行政行为。
其二,要建立民营经济友好型的企业理性自治体系。理性自治是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监管者和裁判者要尊重和保障企业自治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慎独自律、见贤思齐、向上向善,不待扬鞭自奋蹄,踊跃投身“万企兴万村”“百城千校万企”等行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其三,要健全民营经济友好型的行业协会与商会自律体系。行业协会与商会,要自我加压、严格自律,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及时清除害群之马,涤除潜规则与霸王条款,努力为社会营造诚实信用、廉洁合规、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其四,要优化民营经济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与服务保障体系。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有形之手应当无缝对接,同频共振。市场会失灵,政府不能失灵,但干预的目的是恢复市场机能,而不是否定或悬空市场。既要严格执法,也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善意执法、阳光执法,切实规范好执法自由裁量权。要亲清并重、寓管于服、放管结合,持续提高“放管服”工作水平。
其五,要拓宽民营经济友好型的仲裁与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裁判体系。要确保公正高效化解争议,既要定分止争,也要案结事了,杜绝“一案审结百案起”。目前紧锣密鼓修改中的《仲裁法》要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要借鉴国际惯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与国际化改革方向,以增强我国仲裁机构与仲裁员在国际商事仲裁市场中的话语权与引领力。
其六,要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社会协同共治体系。各级工商联、工会组织、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与社交平台,要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友好型的文化与舆论氛围,持续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和为国为民奋斗的成就感。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