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幼鸿:如何应对涉稳类突发事件【摘要】
2011-11-09 14:13:00  来源:《中心组形势政策学习专刊》第一期
 

  涉稳类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思路和流程只不过是专业性的技艺和能力而已,更重要的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坚持科学发展,无论在决策中还是在工作执行中,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真心为群众着想,全力为群众造福,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如何应对涉稳类突发事件?

  董幼鸿 容志

  目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种利益博弈和对立加剧,新旧社会问题错综复杂,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增多,各类涉稳类突发事件也持续增加,给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和维稳工作带来较大压力。这类事件中,参与主体的对立性和冲突性较强,有时政府还会与公众处于对立状态,对于事件性质判断和处置办法分歧较多,处置不力会直接伤害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主动适应维稳形势变化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提升应对涉稳类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认识涉稳类突发事件

  对于涉稳类突发事件,学界和相关机构尚没有一致划分。就目前情况来看,涉稳类突发事件主要有四类:信访类、群体性突发事件类、极端恶性刑事案件类和网络群体性事件类。

  (一)信访类突发事件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由于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累积,拆迁、改制等矛盾突出,全国信访总量和信访人数居高不下,进京上访情况尤为其突出。实际工作中,大量信访案件涉及时间久,情况复杂,解决起来难度较大,信访突发事件也开始增多。

  一是闹访、缠访现象大面积扩散。由于我国信访工作缺乏高层面立法的统领,各机构、各系统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整体上较为庞杂,规范性文件也缺乏明确、稳定且普遍性强的规则,信访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在部分信访工作实际运作中,常“另有一套模糊的、变动的、特殊主义的‘潜规则’”,客观上造成走正常渠道的信访往往没有什么效果,而经由违规和越级上访的问题,却能得到回应和解决,造成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闹访、缠访现象,县乡等基层干部为此忙得焦头烂额。如果以三人标准来确定群体上访,前些年三五十人群体上访就不得了,现在动辄可以达到上百人、上千人。最近发生的几起医患纠纷事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甚至引起上万人聚集或上访。凡属重大节假日和庆典日,政府门前都会有一定数量的上访“钉子户”聚集和表达诉求。并且,闹访的地点也在不断变化,以前多数集中在政府门前,现在高速公路、交通要道、铁路等往往都会成为闹访多发地点。有的上访人明知政法部门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并可获取利益,因而坚持不懈地上访,更有甚者把上访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

  二是涉法涉诉事件比例不断提高。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升高。有些地方的涉法涉诉事件占全部信访的80%,涉诉信访又占涉法涉诉信访的80%。如河北某县法院受理的涉及信访案件数量2007年为1527件,2008年上升到2542件,而该法院仅有62名法官,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一些案件尽管已经判决,但案结事未了,矛盾又回到了社会,一些法院深受困扰。

  三是极端上访行为愈演愈烈。大部分群众的上访缘由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或具有部分的合法性、合理性。但是,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信访行为存在行为非法的特征,甚至有极端行为,如堵路、抬尸游行、集体“散步”、自焚等,严重的还会冲击基层政府、围攻殴打政府工作人员甚至公安干警。还有部分上访人员通过上访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如以进京上访来要挟政府机关,漫天要价,甚至出现了专业上访、代理上访、组织串联上访、甚至“告洋状”的现象,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事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资料,最近十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迅速增加,1993年约有8709宗,1999年达到3.2万宗,2003年上升为6万宗,2006年突破9万宗,2009年达到10万宗。

  目前群体性事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矛头直接指向政府,危害政权安全的事件。如成立反动组织,从事大规模邪教活动,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举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游行、示威和哄抢、骚乱,冲击国家机关等事件。典型的有2008年西藏“3·14”事件和2009年新疆“7·5”事件等。二是直接影响局部地区社会稳定的群众闹事、公共群体性暴力事件以及突发性的重大治安事件。三是因群众合同纠纷或干部腐败,处事不公,侵犯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引发的突发事件,比如大规模聚集、围攻党政机关寻衅闹事。

  群体性事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事发突然。尤其是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的特征尤为突出。一是引发事件的时间和地点难以预测。如2008年的深圳“11·7”对讲机砸人事件。事件起因系某街道办工作人员赖某在拦截无证摩托车时,用对讲机砸向车主李某头部,致使李某受重伤不治身亡。李某家属误认为此次查车行动是石岩交警中队组织的,他们将死者尸体抬到交警中队,并在交警中队大院内打砸物品、焚烧警车。二是事件剧变的诱因和速度及所造成的后果难以预料。如2008年的甘肃陇南事件中,30多名拆迁户集体担心行政中心搬迁后其利益受损,到陇南市委上访。当晚8点前后事态升级,一批闹事者冲击了陇南市委大院,造成69名武警、2名民警和3名记者被打伤,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

  第二,规模大,人数多,情况复杂。一是参与及卷入的人数众多。事件的操纵者、策划者为了笼络人心,往往会造谣惑众,进行反动宣传和煽动,利用人们某些不满心理和围观好奇心理,使事态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大的规模并伴有强烈的情绪色彩。如2008628日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事发直接缘由是一名中学女生非正常死亡,潜在原因是群众对当地警方涉嫌不公正执法的不满,2816时,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引发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随之在少数人的煽动下,发生了打、砸、烧事件,172名中小学生参与其中,导致多辆警车及社会车辆被焚烧,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受到冲击。二是影响波及面大。此类事件一旦在一地触发,如不妥善处理,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将会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使事态愈演愈烈。如川渝教师罢课事件。200810月,四川、重庆近万名中小学教师由于不满工资水平低,多次举行罢课活动。随后,内蒙、山西、湖南、湖北等多个省区教师也加入罢课行列。三是情况复杂,首先矛盾性质复杂。有的属于国内外敌对势力直接插手、干预、支持、操纵的反政府活动,如骚乱、暴乱、武装叛乱,其目的在于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秩序,具有较强的对抗性质。有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因争地、争电、争水或资源分配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引起较大规模的械斗闹事事件。如重庆开县煤矿冲突事件,20081121日,重庆中源煤业有限公司高升煤矿矿方,与矿区所在地山青村村民发生冲突,导致数人受轻伤,并有车辆、设备不同程度损毁。村民称该矿作业导致水源缺失及地质滑坡。其次参与成分复杂。各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互相交织在一起,好人坏人混杂在一起,使阵线一时难以分清,这不仅大大增大了处置的难度,而且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矛盾激化,授人以柄。如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起因就是“永隆大酒店”门前发现一男尸。因家属质疑死因,引发大批人员在该市东岳山路和东方大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事后查明,这起事件的参与者大多与死者没有直接关系,只是临时参与到事件中来的。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矛盾性质,还呈现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织的新特点。

  第三,严重的危害性。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一旦形成或触发,会在短时间内由一般矛盾转化为激烈冲突,甚至会使事态产生剧烈变化。发生在2009724日的吉林通钢事件就是典型案例。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部分职工因不满企业重组,在通钢厂区内聚集上访,一度造成工厂内7个高炉停产,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被殴打,不治身亡。

  (三)极端恶性刑事案件

  极端恶性刑事案件是犯罪分子采用极端和恶劣的手段针对无辜群众的伤害行为,包括恐怖袭击、爆炸、投毒、暴力犯罪等。这类事件往往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和社会震动,甚至引起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如2010323日到430日,全国连续发生了5起杀童惨案,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其他恶性刑事案件还包括有组织犯罪等。对于有组织犯罪,社会各界比较关注,政府也一直严厉打击,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活动还是日趋猖獗,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严重问题。由有组织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虽然较容易识别,处理起来困难却较大。因为一般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人数较多,组织严密,经常运用暴力、恐怖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危害性较强、破坏性较大,对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的威胁也比较大。

  (四)网络群体性事件

  目前,网络群体性事件主要发源于一些全国性的、访问和在线人数密集的论坛、社区以及博客。传播方式主要是论坛、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帖,然后帖子通过被其他论坛博客转载,或者通过即时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由此引起其他网民的关注,引发大规模的响应。

  有关专家对近年来发生的十多起网络群体性事件分析后发现,网络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并呈现出网上、网下群体性事件联动的特点。一是“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如重庆、三亚等地发生的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二是“现实诱发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如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天价烟事件”;三是“现实诱发网内网外变异型群体性事件”,如奥运火炬海外传递青岛籍留学生高举“藏独”旗帜遭到网民强烈谴责事件。总体上看,网络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以下特点及发展态势:

  第一,事件发生日趋增多且传播迅速,影响力更加广泛。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对200977件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分析,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有23件,约占全部事件的30%。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现有4亿多网民中,有超过20%的网民习惯参与论坛讨论,现有活跃博客700多万,博客读者达7500万人。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信息传播,效果无疑是惊人的。

  第二,重大社会公共问题已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关注的热点。我国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一些历史矛盾和问题,甚至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公众对于公权力如何参与社会利益的调整非常敏感,使得这类网络事件备受关注。如“史上最牛的中部地区处级官员别墅群”、“史上最牛的官腔”、“天价薪酬高管”、“天价表县委书记”等话题,无一例外都是网上热点。

  第三,包括网络群体性事件在内的网络民意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日益重视。政府对网络民意的重视,既是我国网民数量迅速发展的结果,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与时俱进的体现。继2008年胡锦涛总书记与网民互动之后,2009年温家宝总理也接受了新华网和中央人民政府网的访谈,并分别表示了对网络民意的关注。两位领导人分别与网民的互动,使得“网络问政”一词迅即成为热点,全国各地在推进地方网络民意畅通表达和有效反馈机制建立等方面都进行了不少探索。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曾多次公开强调,要重视网络民意的收集和反馈,他本人还多次通过网络留言批复、与网民在线互动,甚至通过QQ等网络聊天工具与网民沟通,来表达对网民意见的重视。

  第四,网络规范与制度还不完善,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监管存在空白。网络法规建设滞后,缺乏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监管。相关法律的空白不仅使网民群体和个体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也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加大。

责任编辑:王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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