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 迎来大修
2015-04-24 10:46:00  来源:《时事》高中版2014-2015学年05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文娜

  在我们身边,有一部法被称为“管法的法”。由于非常重要,又常被称为“小宪法”。它就是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施行15年来,给立法行为立了规矩,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法也遇到了程序不规范、多头立法、不透明等一些现实问题。就拿税收来说,按照立法法“税收法定”原则,政府收税应由全国人大立法决定。但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特殊需要,全国人大出台一项授权决定,允许国务院通过制定暂行条例等形式来开征税种、决定税率。目前我国18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3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都以条例形式开征。这种做法虽说不违法,但毕竟“名不正则言不顺”。像2014年,燃油税几次上调,没有经过全国人大讨论通过,老百姓会觉得不合程序。

  法律有不适应时代和经济发展的内容,就要修改。对立法法而言,制定得是否完善,关系到其他法律制定是否科学。因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一项重要的议程,就是审议立法法修正案,从顶层设计上保证立法的高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315日,好消息传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第一次大修,修改条款超过1/3。其中,有三大亮点和我们生活贴得最紧:

  第一,收回税收立法权,明确“税收法定”。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决定。

  第二,涉及公民权利减损和义务增加的,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以往,有些地方推出行政措施过于简单,“一夜过后”就限购、限行、限号,让百姓感慨摸不清政府的脾气。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政府再实施这些行为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红头文件”不能再任性,这将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第三,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中国各地发展水平不一样,遭遇的问题也不一样,而在国家层面上统一立法修法,又不能兼顾各地的不同情况。比如广东东莞,人口超过700万,外来人口占80%以上。但在人口管理上,东莞实行和其他地区一样的人口政策,使外来人口的部分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导致人才不易留住。

  扩大地方立法权,能保障地方事务的更大灵活性,也有利于明晰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划分。修改后的立法法将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从49个扩大至282个,还明确了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有了高质量的立法,才可能产生高质量的法律。不难发现,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是一个里程碑——修改后的立法法能够让人民实现更多的权利,这既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方式,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布局之年的关键篇章。

责任编辑:王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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