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社会管理与城市治理
2014-01-07 17:03:00  来源:《时事报告》2014年01期
 

  

  众所周知,新加坡是一个国小、人少、种族多元、资源匮乏、人均GDP高、危机感强的城市国家。求新求变、改革创新意识已渗透到新加坡国民心中,新加坡政府也不断向国民灌输“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的治国理念。

  1992年,邓小平在深圳指出: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今天的新加坡社会秩序仍然是好的,而且还要把“花园城市”建成“花园里”的城市。

  不断改革公共服务部门、严厉打击和惩治腐败、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共住房政策保证了居者有其屋;城市规划具有战略性、城市建设具有整体性、城市管理法制化等是新加坡管理社会、治理城市的主要做法。

  此外,在多党制并存的条件下,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目前尽管也遇到了挑战,但是凭借着强烈的危机意识、不断的自我更新、与选民的密切联系、严格的组织纪律和党员的奉献精神,始终将国家政权掌握在手中,保证了政府在社会管理、城市治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为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需要,新加坡政府对公共服务部门进行不断改革。新加坡公共服务部门是与任何政党无关的法定机构。为整合社会力量,创新治理模式,自独立以来,新加坡公共服务部门的改革从未间断过,体现了与时并进的思想。为顺应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的要求,2012年,成立了“公共服务21办事处”。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建立互信”“一体的公共服务”三大主题进行改革,使公共服务部门由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威严的象征,实现了从“资源提供者、政策监督者、最终决策者”到“资源整合者、对话协调者、活动召集者”的转变,新加坡公共服务部门迈入了一个新的治理模式。但也带来了政府机构增加、公务员队伍扩大(1965年,9个部委、5个法定机构、2.8万名公务员,2012年,16个部委、66个法定机构,公务员超过13万)、政府财政支出增加等问题,这种情况是各国政府进行改革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严厉打击和惩治腐败,保证了新加坡政府的廉洁。根据香港政治经济风险咨询公司(PERC)和柏林透明国际机构(TI)近年来的年度调查显示,腐败是许多亚洲国家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新加坡是亚洲腐败现象最少的国家。在20102012年全球最廉洁经济体排名中,新加坡位居第一和第五、第五,同时,新加坡还是亚洲最廉洁的国家。

  然而,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和日本占领期间,腐败是新加坡社会的一种生活方式,公众把腐败当作一个低风险、高回报的活动,因为腐败官员很少被抓,即使他们腐败行为被发现,也并不会对他们施加严厉的惩罚。日本投降后,接管统治的英国军方政府被嘲笑为“黑市政府”,贪污受贿现象在新加坡政府肆虐泛滥。

  1959年新上台执政的人民行动党意识到必须治理腐败,确保新加坡公务员严格服从国家发展目标。要真正减少腐败,就必须转变观念,使公众认识到,腐败不是一种风险低、回报高的行为,而是相反,腐败风险高、回报小的活动。人民行动党政府认为:“动机”和“机会”是构成腐败的两大原因,要通过根除腐败行为产生的动机和机会来彻底治理腐败。

  1960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政府启动了综合反腐战略,通过加强立法,健全执法机构,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19606月颁布《防止贪污法令》,为确保《防止贪污法令》有效实施,但凡必要,政府就进行修订,甚至引入新法,对无法预料的问题做出规定。到1981年《防止贪污法令》就进行过三次修订,规定贪污调查局人员有逮捕和搜查的权力,贪污调查局局长和贪污调查局高级管理人员对任何涉嫌违反《防止贪污法令》的嫌疑人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或购买账户展开调查,贪污调查局官员有权对公务员银行账目进行调查,如有需要,甚至对其妻子、孩子或代理的账户进行调查。要求贪污犯在接受法院审判后,还应交出所有受贿款项,对那些无法偿还债务的罪犯将面临法院的加重量刑。19893月颁布的《贪污(没收利益)法》明确规定没收贪污腐败所得好处,如果被告死亡,则法院发出遗产没收命令。

  同年,成立贪污调查局,负责强制执行《防止贪污法令》条款。贪污调查局隶属于总理公署,局长由总统任命,任期3年,总理无权罢免;其职能一是接受关于公共和私营部门腐败的举报和调查相关情况,二是调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三是通过审查公共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发现存在的问题来预防腐败。与香港的廉政公署不同,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具有执法权力,可以要求公共及私营机构给予必要的合作,在调查询问时,被调查者无权保持沉默,因此贪污调查局规模较小(现有71名官员),但办事效率高。

责任编辑:王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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