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轻视校园不良行为
2011-11-13 21:11:00  来源:《时事报告》(职教版)
 

  毛毛,17 岁,读高中二年级。毛毛喜欢看武装警匪片,很羡慕电影电视中的“老大”,霸道、威风、挥金如土。于是,毛毛常常模仿“老大”, 殴打低年级的同学,朝那些同学“借”零花钱。发现同学有好玩的东西,毛毛就会直接拿走。那些受到欺负的同学都怕毛毛,只要毛毛向他们“借钱”或者“借东西”,他们就会乖乖地给。这样一来,毛毛更加肆无忌惮了。有一次,他在殴打一个同学时,被老师发现并报了案。毛毛因为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专家说法

  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毛毛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毛毛是由“校园小霸王”沦为少年犯的,同学们一定要吸取教训,不要以为欺负同学、强拿硬要别人财物的行为没什么大不了。古人说:“勿以恶小而为之。”要知道,很多犯罪行为都是由不良行为发展而来的。同学们也要注意,如果有人对我们随意殴打或者强拿硬要财物,我们一定要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保护自己的权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辉)

责任编辑:王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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