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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推进从严治党治吏
发表时间:2020-09-02    来源:《时事报告》2020/08网站编辑:单良晨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国纪文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处分制度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政务处分法的政务处分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所有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具体而言,适用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各类参公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科文卫体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政务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受政务处分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该规定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了一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改变了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并行不悖

  在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依据是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惩戒。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统一行使监察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样对公职人员来说,就存在政务处分和处分两种惩戒制度,这两种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

  所谓“合”,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政务处分和处分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当然,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三是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

  所谓“分”,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政务处分与其他处分两者不重叠,具有一定的衔接性特点。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即“一过不能两罚”。不重复处理仅限于政务处分与处分之间,不包括单位所给的组织处理等。另外,对各类公职人员的处分虽然以任免机关、单位处分为主,但监察机关负有监督职责,必要时还可以作出政务处分。如,任免机关、单位没有作出处分或处分不当,监察机关可按《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政务处分。三是政务处分和处分的程序和救济制度不同。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救济制度也各不相同。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复核、申诉。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间的关系也值得一提。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区别主要有: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

  促进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二是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三是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四是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五是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强调依法严肃追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推动监察机关加强监督管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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