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诚信
2014-06-09 14:02:00  来源:《时事报告》2014年06期
 

◎中央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戴木才

  诚信,是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是中华民族公认的价值标准和基本道德,被视为“立人之道”“进德修业之本”“立政之本”和“立国之本”。《左传》曰:“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凭也。” 《贞观政要》曰:“德礼诚信,国之大纲。”诚信,即诚实、守信,同样是世界各国肯定和赞赏的价值理念和道德品质,是一个与世界文明交融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信”,既与中华传统美德崇“信”相承接,又与人类文明共同的积极成果相交融。

  诚信,就是诚实而有忠信,是忠诚信义的概括,要求人们满善于心,言行一致。“诚信”作为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核心内涵是真实无妄,指对某种信念、原则和语言出自内心的忠诚。从总体上讲,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所讲的“诚信”,重在经世致用,强调无论上下关系,还是左右关系,都要讲“诚信”之德,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真实好善,博济于民;重在要求人们安于本分,忠于职守,也就是尽职。诚信和尽职,不仅对过去历史、当今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意义,而且在未来社会仍然将是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创造发达的物质文明、造就高度的精神文明、发展各国友好往来的国际关系最起码的道德基石。诚信和尽职,具有跨越时空、超越国度的永恒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和道德根基,是我们应该继承和弘扬的核心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

  赋予“诚信”以新的时代价值,可以表述为真诚、敬业和忠诚。

  1.真诚。儒家肯定宇宙万物是一种客观实际的存在,它并非虚假的、虚无的、被设定的,而是真实的存在。“人道”作为“天道”在人类社会的具体表现,也同样真实无妄,道德实实在在地存在于天、地、人“三才”之中。人应该效法“天道”,具有真实无妄的品德。因此,“诚信”首先是对宇宙存在的价值肯定,是对人的本性、道德价值的肯定。它强调人的存在、人的道德与人的本质,与天地自然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是出自于人与天地的自然本质。所谓“诚之者”“思诚者”,就是要求人们尊重客观天道,认同客观天道,遵循客观天道,按照人的本质去生活、去行动,使天然的德性化为自然的行为,无丝毫的勉强、做作,这就叫作“真实无妄”。

  一个社会的结构、秩序、行为规范,应该真实无妄,具有稳定性;一个人的行为,必须与自己的内在本性相符合,不能反复无常,才能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诚信”作为对人的本性、人的存在的真实性的价值肯定,要求人们的一言一行都要出于自己的本性,符合自己的本性,从而保证其一贯性、真实性和坚定性;要求人们忠实于自己的本性和存在,使言行与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相符合;要求人与人之间应该真诚相待,诚实不欺,讲究信誉,信守诺言。“真”即出自本心,“诚”即忠于本质,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欺人欺己,讲究信义。“真诚”是一个具有普适性、共同性的价值理念和道德品质。

  2.敬业。“守诚信”中的“敬业”含义,与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中的“敬业”直接相通。我国古代讲“信敬”,信与敬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敬”的重要含义之一就是敬业,指忠于职守,即“尽职”。中国古代有所谓“百工”之说,有士、农、工、商“四民”的划分。各种不同的职业活动,共同维系社会的运转,推动社会的发展。不同的职业,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它们都为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不同职业的人,都可以对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只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工作尽心尽力,在职业岗位上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才符合人的道德要求,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崇尚脚踏实地的朴实作风,贬斥“大事不得、小事不为”的浮华习气,提倡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影响下,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勤劳勇敢,默默奉献,创建了中华民族的千秋大业。尽职尽责,表现了勤劳的品德,“习勤劳以尽职”。

  忠于职守的更高境界,是敬业乐业,把职业作为自己人生理想和价值追求的寄托,从而全身心地投入,在职业活动中发展、完善、提升自我的人生价值,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敬业乐业,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精益求精,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精益求精,就是不断地更新自己的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精益求精,是忠于职守、诚信无欺的最高体现,是人们对职业理想、职业荣誉执着追求的高度自觉,是在更高层次上反映出来的敬业乐业精神。

  摒除传统文化中崇士宦而轻农工商的等级制度的偏见和糟粕,忠于职守、敬业乐业,是当今时代应该大力弘扬的核心价值理念。

  3.忠诚。“诚信”的实质,是“真实无妄”,是对宇宙万物真实本性的价值肯定。从价值理念上说,“诚信”是对人的真实本性的忠实,是对道德的忠实。它追求道德上与“善”相一致的“真”,而非任何存在的“真”。“诚信”的价值理念,强调在人际交往中不应轻易许诺,许诺就是承担一种责任。符合道德的,应大胆承担责任;不符合道德的,不能随便许诺。所说的话,是否需要践行,同样要以“义”为标准去衡量。“诚信”不仅仅是“信于约”,更要“信于义”。“信于义”,就是对自己真实本性的忠诚,对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的高度自觉性与一以贯之的坚定性。

  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社会对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道德规定和规范要求,规定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因而,为了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忠实于自己的社会身份,忠实于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职责和道德要求。“信”不能局限于契约,而须“信于义”。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幻莫测和社会的、自然的各种意外事件,契约的信守也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或有损于社会的整体利益,那么,这时的“信”,就不是死板地遵循契约,而是须以“义”为准绳,有所变通。“唯义是从”,才是“信”的真精神。

  “信于义”,即忠诚于“义”,其意义扩展开来,就是为人忠实,忠于真理、忠于正义、忠于民族。作为人之为人的基本价值理念和道德品质,“诚信”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内涵。具体到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意义上,“忠诚”就是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忠于党。

责任编辑:王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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